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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运输部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《汽车运价规则》《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》
2009-10-21 16:50:33
(已经被浏览340次)

日前,交通运输部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《〈汽车运价规则〉和〈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〉的通知》(交运发[2009]275号),本规则和本规定,具体实施时间从200991日起执行。

一、《汽车运价规则》旅客运价计价规定:

(一)旅客运价依据车辆类别、等级、车型等计算。如需按客车大小分类及其它计价类别进行定价的,可参照《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》(JT/T325,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。

(二)旅客票价单位,每张客票起码票价1元。票价1-10元,尾数不足0.1元的四舍五入,尾数为0.10.2元的舍去,尾数为0.30.40.50.60.7元的变为0.5元,尾数为0.80.9元的进整为1元。票价超过10元,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。

(三)行包运费单位,以元为单位,每张运单费用合计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。

(四)成人及身高超过1.5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。身高1.2及以下、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,身高1.2-1.5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,革命伤残军人、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车分别凭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》购买优待票。儿童票和优待票按照具体执行票价的50%计算。

二、《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》要求: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汽车客运站应当为身高1.2以下、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实行免票,对革命伤残军人、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、身高1.2-1.5的儿童按照具体执行票价的50%售票。对享受优待票,免票、儿童票旅客,道路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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